国家计委发布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详细开列了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多项新能源项目的经济规模指标,并对新能源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对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及外商直接投资的新能源项目,重申在国家计委审批前不得与外方正式签约。
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浩净燃烧。新能源的开发应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补充,也是远期能源结构调整的希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建设项目向经济规模发展,资源丰富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国家计委在此规定中明确了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为:风力发电装机3000千瓦及其以上、太阳能发电装机100千瓦、地热发电装机1500干瓦及其以上、潮汐发电装机2000千瓦及其以上、垃圾发电装机1000千瓦及其以上、沼气工程日产气5000立方米及其以上及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它新能源项目。达到经济规模的为大中型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达不到的为小型项目。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新能源设备的制造,要采用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技工贸-体化,加速设备国产化。
新能源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按项目经济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中央大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中央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计委(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地方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批准。
本规定还指出,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在申报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明确资本金来源和融资意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落实资本金和资本金以外的融资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新能源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